(本章程經2013年8月19日廣東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第九屆第一次理事大會通過:2015年3月27日廣東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第九屆第三次理事大會修訂,2019年4月26日廣東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第九屆第七次理事大會再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簡稱廣東省老促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熱心老區建設的離退休老干部、老游擊戰士、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專家學者和支持老區建設的企業家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忘老區,為老區建設服務,為老區人民謀利益;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推動加快老區建設發展,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
第四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農業農村廳(中共廣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老區建設業務由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六條本會的會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農林上路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按相關規定,宣傳老區的光榮革命歷史和對革命的重要貢獻;宣傳加快老區建設的重要意義,協助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推動社會各界人士關心支持老區建設;宣傳老區改革、發展成就,傳播老區建設經驗,鼓勵老區人民發揚光榮革命傳統和奮發圖強、艱苦奮斗、自力更生的精神。
(二)按相關規定,發揮在老區建設工作上的橋梁、參謀、助手作用,協助省委、省政府推進老區建設。深入調查研究各地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老區建設方針政策的情況,反映老區人民的呼聲和問題,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加快老區建設的建議。
(三)按相關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老區革命紀念建筑物和革命文物的搶救、維修、保護、展示工作,加強對革命活動資料的搜集、整理與宣傳工作,支持建立革命傳統教育基地,加強對老區人民的愛國主義教育。
(四)按相關規定,協助省委、省政府發展老區的教育文化、衛生事業,支持培訓老區建設必需的人才,推廣科技成果,促進老區的生產力發展。
(五)按相關規定,為開發老區資源、發展經濟,努力做好穿針引線工作,幫助老區引進資金、先進設備、先進技術及優秀人才,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六)按相關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加強老區基層組織建設和民主法治建設。
(七)加強與各市、縣(市、區)老促會的聯系,互相配合,共同促進老區建設。
以上條款,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法人治理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
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個人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愿意為老區建設作貢獻;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能堅持做好本會分配的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個人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入會條件審核;
(三)經會長會議討論同意;
(四)由辦公室通知入會申請人。
第十二條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監事等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第十四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為老區人民辦好事、做實事;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老區建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為老區建設提出建議和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超過兩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被終止資格的,經本會會長會議確認;并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會員違反本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勸退或者除名。本會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本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為本會負責人,組成會長會議,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負責人的產生,由會長會議提名,征詢本人同意,經會員大會選舉。
第二十條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如需擔任本會負責人職務和監事長、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先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會長會議決定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三)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四)選舉或者罷免監事長、監事;
(五)決定聘任名譽會長;
(六)審議領導機構、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通過本會的工作計劃;
(八)審議本會上年度財務報告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九)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十)改變或者撤銷領導機構的不適當決定。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會員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大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是本會的領導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條本會聘請若干名德高望重的原省級領導擔任名譽會長。
第二十八條領導機構任期屆滿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換屆。遇特殊情況,會長會議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會長會議負責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會長會議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表決內設機構、工作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聘免;
(九)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工作事項。
第三十條會長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主持。召開會長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三日將會議議題告知會長會議成員。會長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需請假的,對需表決的重要事項應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一條會長會議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會長會議:(一)會長認為有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的領導成員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領導成員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長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者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時,應遞交由過半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臨時會長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二條會長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領導成員對本次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時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本人發言部分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三條會長會議需要表決通過有關事項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領導成員出席方能召開,表決事項須經出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會長會議、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選舉監事長、監事以及本會負責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會議作出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
第三十五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一)代表本會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二)有權委托代理人履行向人民法院起訴、應訴;(三)法定代表人與本會有關的言行對會長會議負責;(四)審核本會的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六條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會長會議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并形成決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曾擔任過副廳級以上領導職務,具有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熱心老區工作;
(三)特別熱心支持老區建設的優秀企業家;
(四)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本會負責人的任期為五年一屆,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九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會長會議;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帶領本會領導機構開展工作;
(四)簽署本會的重要文件;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秘書長在會長會議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會長會議決定;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會長會議審議;
(四)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會長會議批準;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會長會議審議;
(六)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本會設監事會,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任期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監事會成員從本會會員中選舉產生。
監事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方針政策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長會議,對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本會負責人、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工作;
(五)對負責人、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糾正錯誤行為;
(六)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的工作情況和問題;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有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監事會議。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發言作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四條本會設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四十五條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有關社會團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條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政府資助,政府部門購買服務;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堅持勤儉節約、合理開支的原則,切實管好用好經費。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
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本會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公務活動費、資料費和工作人員補助以及其他必要的與本會有關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會長會議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討論決定。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會長會議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五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會長會議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五條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五十六條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法定代表人、會長會議、監事會以及會員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條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五十八條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十九條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報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支部委員會,并按期進行換屆。
第六十條本會如變更、撤并或注銷,黨支部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在上級黨組織的指導下做好黨支部的變更或撤銷和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一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其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條本會終止,應當由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準。
第六十四條本會終止前,由會長會議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本會終止注銷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經2013年8月19日廣東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第九屆第一次理事大會通過;2015年3月27日廣東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第九屆第三次理事大會修訂,2019年4月26日廣東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第九屆第七次理事大會再次修訂。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會長會議。
第七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