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廣東省老區建設基金會法人證書的使用和管理(以下簡稱"基金會"),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廣東省老區建設基金會章程》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登記注冊與年檢
第二條 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由辦公室依據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第三條 辦公室負責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的年檢工作。
第三章 保管與使用
第四條 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由辦公室秘書保管,其使用須經基金會理事長或秘書長批準。
第五條? 法人證書一般不提供原件,因業務活動需要借出原件的,填寫借出申請表,經理事長或秘書長簽名后借出。辦完業務,借用人應及時辦理歸還手續。
第四章 附則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廣東省老區建設基金會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