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本會的財務管理工作,使本會的財務報表能夠及時、準確、完整地記載、反映本會的財務狀況,為領導和有關的主管部門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資料,結合本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服務老區,提高基金會收益、增強基金會經濟實力為宗旨,貫徹"勤儉辦會"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本會業務活動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成本,增加積累。
2、會計人員實行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3、在工作中,會計和出納應各司其職,互相配合,相互監督、制約。財務專用章、法人私章由出納保管,不得一人辦理審核、結算、開票、付款全過程。
4、會計要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按規定填制原始憑證,做到內容真實;報賬必須手續完備,有經辦人、審核人簽名;登記賬薄數字要準確、清晰;財務報表要及時報送,數字準確、完整。
5、出納負責本會現金、銀行存款的收、付,及時辦理銀行結算業務,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定期核查本會現金(或備用金)、銀行存款的實際數,做到賬實相符,日清月結。月終與會計現金和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做到賬賬相符。
6、出納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按規定正確填寫支票,不得簽發空白及遠期支票;妥善保管發票,設置發票領用薄,領用時由領用人簽名領用。
7、會計應于每季度末和年終,向本會領導報送一份季報和年報,以便領導及時掌握收支情況。
8、財務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辦理交接手續,將本人所負責的財務工作全部移交給接管人,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的憑證、賬薄、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以及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并由監交人員負責監交,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三方必須在移交清冊上簽字確認,否則,被視為未辦清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也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本辦法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廣東省老區建設基金會
2013年12月